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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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鑫宏天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相关部门注销江油市三合镇滨江东路中段88号蓝湾花园10号楼1单元22楼4号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 二、限被告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有关产权登记部门将江油市三合镇滨江东路中段88号蓝湾花园10号楼1单元22楼4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于原告***、***名下; 三、限被告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0.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向人民法院缴纳,被告履行支付违约金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本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