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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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坤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033235.2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2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49元,由被告洛阳坤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