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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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铭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65672.05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6567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铭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33000元。 三、被告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金额20662000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到位款项1525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8元,减半收取为7344元,由被告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