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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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8231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9月11日,以672996.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6823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金额20662000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到位款项1525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6元,减半收取为7508元,由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04元(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4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