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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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山市金瑞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迪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惠州市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租金179200元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惠州市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部分为2626.56元,未支付租金的部分: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每月分别以25600元为基数,从各月29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惠州市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53760元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四、被告***、***、***、中山市金瑞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惠州市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瑞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