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2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2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前述借款本息加上已支付的110460元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8万元与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2000元与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二、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7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2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前述借款本息加上已支付的61600元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8万元与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600元与以60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2000元与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600元与以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2900元与以2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300元与以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39520元与以395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三、被告***对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668元,由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