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940381.13元及贷款利息人民币6288289.92元(贷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6日,后续贷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计算至全部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943元,由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