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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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6028.7元(此款给付方式为汇款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天津曲江路支行6216××××6087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