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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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513.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1月20日的到期借款利息6081.64元、罚息1847.66元、复利676.43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的利息以59513.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本金为基数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