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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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华银开关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上海华银开关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1533.75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此后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3元,由被告上海华银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