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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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担保人和占松名下车牌号为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