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同升湖天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沙同升湖天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水上运动休闲项目合作协议》; 二、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同升湖天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的场地使用费94458元(按每年150000元计算,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场地使用费、50000元保证金及43042元营业收入已作相应抵扣); 三、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同升湖天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长沙同升湖天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3.5元,由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