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4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