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3民初19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8000元,并支付利息17640元(已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升祺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曾承接被告钢结构工程,经结算于2019年1月25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钢结构工程款98000.00玖万捌仟圆整。实算利息按一分计算,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2019年1月25日,330723199608××××。”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原告钢结构工程款,其至今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钢结构工程款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钟升祺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章勇

裁判日期 2020-8-20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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