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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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乔口支行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借款本金1599961.7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382630.17元(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01125‰的标准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13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