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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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市润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并支付截至2013年10月11日的利息1294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2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市润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长沙市润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220元,由被告***、长沙市润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00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长沙市润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随同判决确定款项付给原告***、***),由原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