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若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南里××6号楼0102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通私字第0××9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6元,减半收取1448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