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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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平汇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双汇牌新双汇王中王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名称,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二、被告西平汇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西平汇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