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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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6260.62元,并支付该款自代偿次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其中5173.62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算,21087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9元,减半收取计280.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