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800000元,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