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原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原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节目播映权费5638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后180个工作日次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5元,由被告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