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 余姚市垚星石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余姚市垚星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7381.25元,并向原告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给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以103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违约金26663.36元(暂算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7163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计5837元,由原告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余姚市垚星石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