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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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9民初69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出售龙工牌LG855G轮胎式装载机一台所得款28,500元;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50万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对***、***返还龙工牌LG855G轮胎式装载机一台及赔偿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即4,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合计13,95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