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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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芬佳德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芬佳德航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