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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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恒信巨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43887.4元(含欠付租金及尾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截至2020年3月17日止的滞纳金为599.47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243887.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四、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鄂A×××××车辆(发动机号码:10660075,车辆识别代码:LE40G4GB0HL133145)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257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