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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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24执恢43号 向发勇、骆凯: 向发勇与骆凯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7697.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凯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恢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2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