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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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2671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买卖合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轮胎款283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0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轮胎款28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