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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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24执483号 冉军、骆科林: 申请执行人冉军与被执行人骆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3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科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军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4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