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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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25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29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2元,减半收取350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