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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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班雪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班雪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972.66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2381.23元,合计人民币63353.89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为9‰计算的利息及按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的罚息直止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班雪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4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班雪艳承担。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