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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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105.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原告***负担574元(已交纳),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266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重新鉴定费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