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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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房产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延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借款本金55334.04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1989.53元及2019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55334.04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陈燕对刘延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对被告刘延锐、陈燕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9号金榜家园1幢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9626,他项权证号:荆门市房市辖区他字第31012337号)的拍卖、变卖或处置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被告刘延锐、陈燕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