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5308号之一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18560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孵化2号楼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慧娜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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