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306元,由被上诉人献县旭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2937元,上诉人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6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597元,由被上诉人献县旭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6251元,上诉人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元,由被上诉人献县旭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