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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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博城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5000号 原告:滁州博城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诚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滁州博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滁州博城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滁州博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雪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梁浩然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