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2273号 原告: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住***。 法定代表人:黄利生,厂长。 被告:***,女,成年,住***。 原告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撤回起诉处理。 -2-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