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2273号

原告: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住***。

法定代表人:黄利生,厂长。

被告:***,女,成年,住***。

原告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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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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