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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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桂(2019)天峨县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桂(2019)天峨县不动产权第0000095号城镇住宅用地内搭建的砖瓦结构简易房,并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