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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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0元,并以8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原告已预交962.50元),由被告***、***负担19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