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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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小额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23000元。 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