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222民初20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3月23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28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拖欠的农资款及现金款项款项共计47894.5元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天峨县八腊乡八腊街046号依法经营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商铺,被告2018年在凤山县乔音乡怀里水果场租得珍珠李果园管理,其多次到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等农资商品(有供货记录),一直以时间紧为由没有付给原告物资款项,并口头承诺于卖完珍珠李后付给原告物资款,但卖完珍珠李后不但没有还款,还以做完一笔板栗生意后还款为借口又向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借到现金25000元,两项欠款共计47894.5元,并口头承诺做完此笔板栗生意后马上将所有欠款一同还清。因被告与我丈夫周润澈有果树种植技术交流来往,每一次跟我要物资都是先与我丈夫联系并做好记录后拿走,我丈夫周润澈从2018年8月23日后开始于被告多次微信联系,但被告一直躲避至2019年1月8日才恢复信息表示年后还完所有欠款,之后就联系不上被告了,到2019年4月6日,我丈夫及其他追债人找到被告现居住地,被告才立下欠条并承诺分两次期限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至今未还。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辨论的权利。

查明事实原告***在天峨县八腊乡八腊街046号经营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商品,2018年2月3日至7月24日,被告***多次到原告***门面赊购农资商品价值22894.50元,2018年9月13日,被告***与原告***借款25000.00元。2019年4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农资款47894.50元,限于2019年5月31日前还款250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余款全部还清。

本院意见原告***主张被告***欠款47894.50元,提交了《物资领取记录本》及《欠条》予以证实,其对所主张事实已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自愿放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农资款22894.50元及欠款25000.00元,两项合计47894.5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99元(原告已预交499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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