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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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起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