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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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柱西南俪人医院住院期间所欠的医疗费用46940.44元(具体金额以出院时办理结算金额为准),对被告***自身财产不足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由被告廖宣成、廖宣明、朱永太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被告廖宣成、廖宣明、朱永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出院手续并将被告***接回家中照顾; 三、驳回原告石柱西南俪人医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廖宣成、廖宣明、朱永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