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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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4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培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宇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 上诉人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宇连、张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该通知书限定的2019年12月2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朱长勇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文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