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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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姚文举、张凤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姚文举、张凤华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