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本金288000元及利息116400元(利息主张到2020年5月6日,自2020年5月7日开始以288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3683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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