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3147号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下三坝村。 负责人:米亮,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