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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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申请人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4081元。 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