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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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09959.87元以及利息损失5073.85元(从垫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最低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