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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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275348.4元,以及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