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人防工程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租金及滞纳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13,000元、滞纳金65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倒出租赁场地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由***负担2230元;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由***负担223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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